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六章 民用资源的征用与补偿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民用资源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民用资源的依法征用,不得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依法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