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签订改造任务书,保证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