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经费、场地、物资等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