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经费、场地、物资等保障。

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