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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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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调整、编组、管理工作,加强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建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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