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产品和设施第二十条有效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取措施,保障设施功能完整、有效。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确需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