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产品和设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道省道主干线、高速公路、重要交通枢纽、铁路、机场、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水利工程、油气储存设施、通信干线、移动通信设施、电网工程、大型电厂、地下工程、钢铁、煤炭、高新技术、医疗救护、广播电视、电磁监测、大型气象观测站等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和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兼顾国防动员的需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