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一条有效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