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符合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上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国防动员计划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