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符合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上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

国防动员计划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