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工商、物价、公安、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