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公共客运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