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调度;
(二)按照规定携带和使用相关证照,做到车证相符、人照相符;
(三)佩戴统一服务标志,衣冠整洁,仪表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为乘客主动提供安全、文明、周到的服务;
(四)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行车提示,启动车辆应做到先关门,后起步;
(五)按线行驶、接站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到站不停或者越站停车,不得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不得在公共客运线路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上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抢拉乘客,不得擅自改变营运路线,不得载客加油;
(六)车辆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持已购车票改乘同线路营运车辆;
(七)按照规定的票价售票,向乘客给付有效票据,并认真查验票据;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营运车辆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按照行车作业班次计划营运;
(十)其他为维护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营运而应当遵守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