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条已废止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妨碍公共汽车、电车正常营运。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