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经营者签订公共客运线路营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公共客运车辆营运证和公交客运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对年度审验不合格又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验要求的,应当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