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经营第二十条已废止申请或者竞标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公共客运的资信;(二)具有符合公共客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具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营运方案;(四)具有健全的公共客运营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五)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符合公共客运要求的司、售人员。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