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4 线路经营Article 20Repealed申请或者竞标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公共客运的资信;(二)具有符合公共客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具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营运方案;(四)具有健全的公共客运营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五)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符合公共客运要求的司、售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