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三)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