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及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