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指导和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培训和安全诚信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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