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