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