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更换发动机的;(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三)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