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更换发动机的;

(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

(三)更换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

(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燃料使用种类等进行改造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