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任何人不得驾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禁止该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