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违法事实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为假冒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