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或者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