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出具虚假检索、评估报告或者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