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