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处理程序的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