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以及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三)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