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支持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或者执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