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四)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专利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