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的;(三)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四)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专利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