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预算草案,省直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建立与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投入重点等,在编制的相关环节征求各方面意见。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行关于预算编制的会议、集中编制和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