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畜禽养殖区的规模和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同步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设施;已有畜禽养殖区未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应当补建。

鼓励农村建设大中型和户用沼气设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