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