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缴纳非税收入的,不缴或者少缴非税收入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非税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