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认为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