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