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