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七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