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