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三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