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根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项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