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事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的,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