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八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