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通过后,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