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综合事项的,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