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