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实行军地共同召集制,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