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