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