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国防教育教师;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国防教育教师;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